事件背景 2004年2月,梁某携9岁女儿小妞改嫁朱某,并欲将女儿更名为朱某某,但因户籍部门不同意而未能更名。但生活中,小妞一直使用新名朱某某。2004年3月,梁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,在受益人一栏中,她将女儿姓名填写为朱某某。 今年1月,梁某意外身亡,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遇到了问题:朱某某的继父朱某要求代领保险金,却又无法提供确认受益人身份的有效证明;梁某的父亲则认为保单上记载的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,应视为未记载受益人,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。 律师解案 受益人姓名记载上虽存在问题,但其他记载事项可明显看出朱某某是保单的真实受益人。 在法律未直接规定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,从保护受益人利益角度看,不能简单推定无受益人,保险金仍应归被保险人小妞所有,又因其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,朱某为监护人,保险金应由朱某代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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